4月 22, 20251 年 关于大同qj案的讨论,对于订婚后qj能不能定罪,在法律上其实并没有多少争论的空间。有人提到这个案件的时代意义,咋说呢…归结到时代大的层面可能有些言过其实,真正进步的只有个体的觉醒记得前几年最高法工作报告里的数据,当年强奸罪案件数量能排进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数量的前十,虽然就全国来说比例不是很高,但绝对数量上并不少。当时对国内强奸犯罪率这个数据还是挺惊讶的 而且这只是法院受理、进入诉讼程序的这部分案件数量,还不包括立案后没有提起公诉的 以及没有报案或立案的… 刑法上规定的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实践中控方要证明性行为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通常是被告采用了暴力、胁迫这种足以压制对方反抗意志的手段。对于现实中很多被诱骗、缺少经验等这类手段,不是足以压制被害人的自由意志的,就很难证明x行为发生是违背女性意志的 法律关注的只有行为,而不问内心的真实意愿如何,法律对性同意的保护甚至是只需要你同意,而不是你愿意,“同意”的动机、原因、是“情爱”还是财色交易,甚至真实性都在所不问,哪怕是心理上很抗拒,亦或半推半就,如果身体上接受了也只能视为你同意。因为在诉讼程序上要证明被告违背妇女意志,不是件那么容易的事,面对可能的牢狱之灾,没哪个男的老实到会承认不是女性自愿的,是他强上的…,需要检察机关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这些证据被害人自己不一定都能提供…刑法所保护的性自主权是女性在性生活上的自由意志,不是性贞操,无论同居、通奸,还是出轨,双方同意的性行为法律都不会干涉,不会仅因为性贞洁受到伤害就能定罪。近代以来刑法的基本理念是承认和尊重每个人作为主体拥有对自己行为支配的自由意志,也包括x行为。除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之间被认为有x生活的义务,x在任何时候都不是一项义务。既然是权利,就是个人的自由, 这项权利的行使不在于别人怎么看、对方什么想法,只取决于你自己的态度。不会因为对方支付了什么对价就有所克减,无论对价是一场电影还是十万的彩礼。就像消费一样,从来没有人可以说你应当花钱、或强制你花钱 权利的实现不应该全指望在被侵犯后司法提供遥遥无期的最后的救济,自己的权利要靠自己去争取,不能指望别人有多好心会尊重或维护你的权利。对要发生的事不情愿的就拒绝,反抗不过的就报警(110报警电话有时候比去警局更管用,接到报警电话后警察必须出警,警情就是命令,而且好像事后还要写警情报告)比起最终判决,同样难能可贵的是被害人的勇敢和清醒,敢压上自己的隐私甚至名誉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权利从来都不是法官或执法者给予的,而是一直都被写在法律之中,这次的判决再次重申了这一事实 ——written by Ab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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