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23, 20233 年前 在现实中,无论是恋爱期间,还是当爱情走进婚姻的准备期间,都离不开与金钱的联系。近年来,在婚恋期间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乃至于反目成仇,在法庭上对垒的例子也不少。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对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那么面对争议、小人之心以及暗中算计就能够妥善应对,并且及时止损。当恋爱交往到达婚前阶段,又是对双方的一次大大考验,其中涉及到的财产问题更是容易让两人甚至两个家庭直接鸡飞狗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就更为重要了。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婚约、彩礼等民风民俗的法律效力问题,共同购置的大额财产或共同投资的归属问题等。一、订婚和彩礼(一)订婚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也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我国结婚的唯一程序即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否前置订婚程序,由男女双方自愿决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因此,因订婚而形成的婚约,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如果任何一方不愿履行,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婚约,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在实践中,法院也是这样认定的。(二)彩礼彩礼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我国并没有关于彩礼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不能成就,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赠与的财产。三、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有了结婚的打算时,往往会共同商议买房用于婚后居住。但情侣关系终究有别于夫妻关系,情侣关系一旦破裂,针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经常会发生房产所有权之争、购房款返还、增值部分的分割等争议。(一)婚前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以产权登记为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以权属登记为准。如果是登记在两人名下,则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中如果双方约定了份额,按照份额确定权属比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份额,双方平分。如果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该房屋归登记人所有,另一方为购买该房出资的,有权主张相应出资款的补偿。2.以共同购房的目的确认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双方恋爱后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如果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法院仍倾向认定为共同所有。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一、恋爱期间购房的处理“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未结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该房屋?倾向意见认为,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尽管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并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之规定,恋爱双方有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认定为共同财产。(二)共同出资购房的风险预防措施如果恋爱双方决定共同出资购房,应对购房目的、出资份额、产权归属、如何还贷、房产证上如何署名及所占份额等事项提前作出约定,并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予以固定,这样即便将来发生纠纷,也可以依据协议主张对房屋的权利。诗人奥维德曾说过:“爱情把我拽向这边,而理智却要把我拉向那边”。爱情是感性的象征,而法律是理智的表达。无论爱情有多甜蜜,双方都应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能让感情冲昏头脑,也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爱一个人多少的程度与标准。为避免分手后,双方发生财产纠纷,恋爱期间如有转账等财产支出情况,可备注款项用途及性质,若是大额度的款项往来,建议留存书面凭证、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若是双方决定走向婚姻,共同出资购房,在购房前要对房产归属及份额比例等重要事项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 ——written by 隐于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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