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12, 20251 年 关于“堕胎权”,以往好像只是强调这是女性天生的权力和自由,固然不错,但是也有另一个层面的弊端……那就是堕女婴的自由同样是被保护的……有一段关于基督教反对杀婴的材料供大家参考: 基督徒女性相较于她们的异教徒姊妹所获得的较高待遇从出生时就已开始。在罗马帝国,对于不想要的婴儿的遗弃"非常普遍"。而女孩被遗弃的可能性远高于男孩。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由孩子父亲作出的决定,正如那封著名的、丈夫写给怀孕的妻子的充满爱意的书信当中所言:"如果——祝你好运!——你生下孩子,那么如果是男孩,让他活下来,如果是女孩,就丢掉她。你告诉过阿芙罗迪斯,'不要忘记我',我怎么能忘记你呢?我因此恳求你不要感到担 忧。" 即使在大的家族当中,"也很少会有超过一个的女儿被抚养成人"。一项根据碑文所做的研究重现了六百个家庭的情况,而后发现,其中只有六户人家抚养了超过一个女儿。 遵循着他们的犹太传统,基督徒将遗弃婴儿谴责为谋杀行为。正如殉教者犹斯定所说:"我们被教导,即使是抛弃新生儿的行为也是邪恶的……[因为]那样我们将会变成谋杀者。"所以,基督教(和犹太教)当中有大量的女婴存活下来。西方反对堕胎是深受基督教影响的。上面也可以看到堕胎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利好女性……感觉非常矛盾,因为之前没有深思过,堕胎的女性到底是因为什么要堕胎?仅仅因为不想要女孩,这种情况是占绝大多数吗? ——written by 深海快乐大菠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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