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 18, 20215 年前 为什么不支持代孕:1、 侵犯了人的尊严——代孕者的身份产生于代孕的需求,违反了“人是目的而非工具”的原则,婴儿作为商品被买卖,也侵犯了婴儿的人格尊严。对于支持者“代孕者有对自己身体处置的自主权“、”个人可以放弃某些基本权利“的观点,个人确实可以不行使基本权利,但若人性尊严因放弃某基本权利而受到侵害,则可强迫接受该基本权利。 再由代孕双方一般为经济条件较差人员(如农村妇女)为经济优越的不孕者代孕,可见选择接受代孕换取报酬的自主权并非真正的自主权,而是受经济挟持的自主权,正如器官买卖、卖血不能获得法律上的确认,代孕同理。也易使第三方利益驱使下拐卖妇女强迫其怀孕(或诱骗)、在较落后的地区生育价值进一步成为当地人眼中妇女最主要的价值使山区女童受教育权更得不到实现等情况愈演愈烈。2、 代孕协议中的风险。代孕过程有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如代孕过程中委托方“中止订单”产生弃婴或者逼迫代孕者堕胎;出生不健全的婴儿;委托方对婴儿的性别等条件不满意等;同时,在地下代孕盛行木已成舟,营利性中介机构渐遍地开花的现实情况下,以及考虑到不孕者实现其生育权的诉求,应有条件地、循序渐进地限定代孕合法化的边界以限制地下灰色代孕产业链的发展。比如1、禁止营利性中介介入商业代孕,支持对孕母提供合理的补偿——代孕母因不能工作减少的收入,医疗费、营养费等,如果过度补偿易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如自主将代孕视作谋生途径早早轻易放弃学业、被他人逼迫代孕等现象;2、只支持妊娠型代孕(基因母亲提供受精卵,代孕母孕育胎儿),传统代孕中(代孕母提供自己的卵子并人工受精),代孕母是代孕子女唯一合法的母亲,很大可能引发一系列抚养、探视、监护、继承方面后续的法律纠纷。 妊娠代孕可减轻伦理、道德上的争议;总而言之,我认为法律应该确保委托方是不能而不是不愿生育,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寻求获得亲生子女的“最后救济途径”,而非将孕母作为“生育工具”;代孕的意愿是代孕母真实、和平、自愿的意思表示。 ——written by 一间自己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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