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 18, 20251 年 据报载,林奕含生前曾经向外求助,希望提出司法告诉。当时她接触的专家告诉她,成功的机率很小。原因除了年代久远、证据不足之外,我认为背后真正的原因在于,司法要的,是一个不存在的被害人。 司法要的是「理想被害人」 林奕含活着的时候,不符合司法所预设的「理想被害人」形象(纯洁无辜、大声呼救、事后惊慌报警、害怕厌恶加害人),林奕含自杀了,终于让多数舆论认定她是被害人。前者,被害人被排除于司法认知之外,后者,被害人已不存在这个世界。不论是前者不存在于认知,或后者不存在于人世,司法要的,是一个不存在的被害人。 被害人「陈述被害」,为熟识者强暴案件的重要证据。然而,被害人回忆创伤的同时,还要应付他人怀疑的道德眼光、抵抗自己对自我的谴责。陈述过程的这些氛围,使得被害人一边陈述会一边闪躲、一边辩护,其语言模式夹杂许多慌乱与不安。这些慌乱与不安所露出的「破绽」,有时成为言词闪烁、所言非真的证据。另一些时候,被害人为了成功被相信,会极力掩饰其慌乱不安,让自己看起来更像是司法要的「理想被害人」。荒谬的是,在许多案件中,被害人极力配合成为「理想被害人」的样子,反而被司法人员看出,被认为是假装,因此怀疑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司法语言的断章取义:忽略「前后不一致」的原因 除了「理想被害人」之外,司法侦审过程的语言特质,锻造了不存在的被害人。性侵害案件不起诉处分书中,「指诉前后不一致」经常为检察官不起诉的重要理由,影响被害人告诉之可信度。然而,「指诉前后不一致」是一个去脉络化(俗称断章取义)的推论。 告诉人的「前后不一致」,经常源自于特定的语言脉络,而司法人员很少有意识地厘清、还原此重要脉络。例如,告诉人的「前后不一致」可能因为警询或者检察官侦讯时,对性侵害、暴力等概念的理解不同。在「聆听失语的被害人」这篇文章中,警察问「被性侵害几次」?被害人听到「性侵害」三个字,可能想到被试探、被勉强的恶心与厌恶感受,她当时可能犹豫了一会,在笔录上警察记下她的回答「不记得几次」。我猜,这使得看到卷宗的检察官、法官产生怀疑。在某些不起诉处分书中,检察官会提到,被害人对于被「性侵害」之次数「指诉前后不一致」。然而,「性侵害」三个字,到底是什么意思?仅指被强迫插入?包不包括被勉强口交?多次不预警碰触性征?还有被强力熊抱?不断被询问/讯问的被害人,每次的回答,都是一场定义与指涉范围的困难考题。甚至,被害人可能认为不成功的性侵害也是性侵害,因此所陈述的次数、时间等,可能「前后不一致」。 司法语言的盲点,一旦出现在卷宗的笔录当中,必然让阅读卷宗的司法人员,产生负面的印象,最后成为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关键。法律叙事的问题:聚焦于「愿意」或「不愿意」的二元选项司法语言的问题,不只是警询或讯问笔录的断章取义,还包括依照法律构成要件,所建构出的法律叙事,在既有的性别文化之下,本身就是一个片段、失真、甚至扭曲的事实建构。 在熟识者强暴案件中,司法所要的法律叙事,聚焦于判断被害人的「愿意」或「不愿意」,也就是只关注「性行为」发生的时刻。「愿意」或「不愿意」的二元框架,让处于性别文化劣势的女性,进入不利的处境。 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人员只关注「性行为」发生的时刻,顶多会参考被害人前后的外观行为,因而拒绝调查犯罪前阶段互动的各种线索,忽略加害人企图控制与破坏性自主的布局。例如,加害人可能有计画地「利用」或者「操作」各种情境,为了方便性侵害而创造以下的外观:加害人混淆被害人使其误认(被害人觉得进宾馆只是在做好事,安慰失恋的好朋友)、暧昧举动引起被害人情欲(难道是在恋爱?)、制造诡异惊吓被害人(是不是做错了什么?)、刻意让监视器拍下被害人故作镇定的样子(担心让对方发现自己喝醉了以免被强暴)等。 被害人这些犯罪前阶段的误认、情欲、惊吓或者伪装,放在「愿意」或「不愿意」的二元框架中,很难被归类为「不愿意」,甚至,有时从外观行为看来,会被直接认定为「愿意」。于是,当法律叙事聚焦于女人的「愿意」或「不愿意」时,就是一个排除加害人「利用」或者「操作」的可能。事实上,加害人的话术、手腕、暗示等,都可能产生威胁、利诱的影响力,让被害人从外观看起来,偏向于「愿意」。 法律的错误想像:「性/性欲」守门员掌控了所有权力 法律叙事「愿意」或「不愿意」的二元框架,根源于一个对女人「性/性欲」的错误想像,我将此称为:法律叙事错误地以为,「性/性欲」守门员掌控了所有权力。 法律与社会各界想像,每一个女人均享有完全的「性/性欲」自由,有足够的空间与时间,独立地决定「愿意」或「不愿意」。此种想像忽略了二点:第一,「性/性欲」是一个互动过程,在无数「愿意」或「不愿意」的时点,是不是每秒每分都要决定呢?第二,女人在权力关系之下,往往会被影响、被制约、被决定。 对女人「性/性欲」自由的误认,还有一个根本的问题:为了理解与分析「性/性欲」中的女人,必须将之区分为心灵与身体二个部分,将心灵比喻为守门员,守门员拥有控制身体的权力,守门员的工作就是同意或不同意开门,尤其不同意时,就有能力以其权力阻挡攻门者。守门员的想像隐含了以下许多人不认同的意义:门内的女人之「性/性欲」,在心灵与身体分离之下,身体就像是一个可以被获取的财产,可以让男人因为获得门票而拥有。 其结果是,因为上述的意义是那么普遍,许多男人获得的讯息就只是,要努力得到那张门票。这进入一个难以言说的吊诡:既然文化鼓励男人尽量攻城掠地,怎么能够惩罚这些符合想像、努力攻门的人呢?这么努力的人就算有疏失,也不应该成为人人喊打的强暴犯?这是司法内在真正的声音,虽然不会直接说出来,却使得许多检察官、法官面对外界批评时,能够理直气壮的重要基础。 对多数女人来说,其「性/性欲」并非如司法所预设的,是一场守门员同意或不同意的保卫之战。许多案例显示,单方面的激情、挑逗与霸道,经常符合男强/女弱、欲迎还拒的文化想像。于是,侵害的同时,可能也意味着异性的邀请、看重与热情对待。事实上,被害者的「性/性欲」,不可能只停留在守门员要不要开门的认知与思维,而是双方身、心、灵的交会。熟识者强暴就是交会的时段,被害人的自我被利用、被践踏、被禁锢、被毁灭。 法律错误地以为,「性/性欲」守门员掌控了所有权力,可以好好保卫身体这个财产,不随便被攻取。这些不切实际的想像,简化了女人的心灵,漠视与曲解了女人的身体。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许多房思琪们,在求助无门、告诉失败、司法二度伤害之后,她们被认可的、真正的身分是—刑法上通奸罪、或者毁谤罪的犯罪人。这就是司法对她们的意义。 熟识者强暴案件的权力与控制 熟识者强暴作为一个犯罪类型,真正的焦点在于「权力与控制」。「权力与控制」的判断,不能只停留于双方关系的客观外在,例如师生关系、聘雇关系、长幼关系、专业协助关系等。「权力与控制」的判断,也不能只是针对客观行为的影响力,例如在成绩、工作、协助、监督关系中的威胁利诱。 「权力与控制」更具体的脉络,其核心为加害人看到、并选择了被害人,利用或者操弄了被害人的「自我」,也就是加害人利用权势、威望、仰慕、情怀等,掌控被害人的认知与情感,包括其自我的「生存之道」与「逃逸路线」(例如房思琪们)。熟识者强暴是加害人对被害人「自我」的操弄、利用与践踏,而对被害人「性/性欲」的掌控,是最极致的「权力与控制」。 换句话说,被害人自我的参与,实为加害人「权力与控制」的重要部分,也是加害人犯罪的动机、方法与目标。请读者试想,如果今天生养自己、百般呵护自己的父母,几近央求自己要伸出援手,即便是本来不愿意做的事情,大多数的人是不是多半会「愿意」接受感情勒索,勉为其难?试想,如果自己是一个没有显赫学历以及工作经验的人,面对给自己工作与表现机会的老板,即便要求过分一点、讨厌一点,会不会仍然可以耐著性子,接受情绪勒索?试想,一个住在帝宝的孤儿,一个被升学主义抽空人生的小孩,真诚的她受不了人生的虚假,是不是会特别珍惜、无法抗拒那个看到她、理解她、欣赏她,好像可以带领她走出黑暗的爱慕者? 唯有认识「权力与控制」的本质,司法才有可能掌握熟识者强暴此种犯罪类型。熟识者强暴的加害人,掌控被害人的身体,破坏被害人的「自我」(身、心、灵整体),此种「权力与控制」正是快感的来源。 加害人的「权力与控制」笼罩于被害人的身体,使得身体脱离成为一个东西,仿佛可以被占有、被买卖、被评价。许多案例显示,被害人会收到加害人的金钱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补偿自己心里的愧疚,对被害人而言,却是对逝去自我的哀悼。无奈的是,在不少不起诉处分书或判决书中,此种金钱补偿却被评价为性交易。至此,加害人利用掌控被害人的「性/性欲」,再加上法律对被害人的不信任,彻底破坏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整体」。 不存在的被害人 现实一:漠视熟识者强暴中的「权力与控制」, 现实二:带有对女人「性/性欲」的错误假设, 现实三:只是将强暴理解为被害人某一时刻的不愿意, 现实四:忽略语言的断章取义, 现实五:只有「理想被害人」可以成为被害人, 五个现实形成,司法要的,是一个不存在的被害人。而这正是房思琪们的梦魇:被害了,却不是司法认可的被害人。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许多房思琪们,在求助无门、告诉失败、司法二度伤害之后,她们被认可的、真正的身分是—刑法上通奸罪、或者毁谤罪的犯罪人。这就是司法对她们的意义。 文章作者:王晓丹(法律系教授) ——written by 闲来撸猫曼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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